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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七个问答了解委托研发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4-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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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也就是说,要比较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按照孰小值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研发等。受自身研发能力限制★,一些企业会选择委托研发方式。

  为了帮助财务朋友们全面了解委托研发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税小微梳理了委托研发中的七个常见问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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